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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2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29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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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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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这个发展阶段上,现代意识结构才有可能体现为一种法律系统,而且和资产阶级私法一样,显示出三种典型的形式特征:实证性(Positivität)、正当性(Legalismus)和形式性(Formalität)。

实证性:现代法律是一种实证法。它不是用解释来加以确认,也不是用神圣化的传统来加以传承;相反,它表达了一个自主立法者的意志,而立法者用法律的组织手段合乎常规地调节着社会事实。

正当性:现代法律断定,法人在一种普遍的法律服从之外,没有任何道德的动机;它在有效的范围内保护法人的私人偏好。受到制裁的不是糟糕的信念,而是不合规范的行为(这里的前提是能力和责任)。

形式性:现代法律明确了私人专断意志的正当范围。它设定了法人在道德中立的行为领域中的意志自由,这些行为虽然是私人的,但还是和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因此,私法往来可以通过限制原则性的权利而加以消极的调节(这样就不用通过具体的义务和实际的命令积极地加以调节)。在这个领域里,法律没有禁止的,也就是允许的。

上述三种结构特征涉及法律的功效和法律制定的形式,也涉及惩罚的标准和制裁的方式,还涉及法律行为的组织形式。它们明确了一个行为系统,这个行为系统假定,所有的人作出的都是策略行为,为此,他们首先服从法律(这里的法律就是得到公共承认,但随时又可以得到正当修订的商定);其次,他们追逐自己的兴趣,没有道德上的负担;最后,他们根据这些兴趣取向,在有效法律范围内(也就是说,根据可以计算的法律后果),作出最佳的抉择。换言之,这个行为系统假定,法人可以从目的理性的角度使用他们的私人自主性。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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