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无论如何,倘若社会学的推论、经济学的推论或伦理学的推论取代了法学概念,那么,如同判决理由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法律工作的精确性将大打折扣。总之,这是一场典型的反对“专家”统治和理性主义的运动,然而,理性主义说到底又是这个运动的真正鼻祖。201
韦伯无法把这两个环节安排到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片面合理化的模式当中,以便支持他对于道德发展和法律发展的判断。我无意于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去挖掘韦伯失败的根源。我所关注的是一些内在的理由:韦伯为何没有能够按照他所设计的那样把他的合理化理论贯彻下去。我推测,韦伯的理论结构自身当中存在着错误,只有当我们把这些错误澄清之后,才能通过如下方法对韦伯时代诊断的系统内涵加以重建:我们可以充分发掘韦伯理论的潜能,用来分析我们自身所处的时代。而按照我的推测,韦伯主要错在两个理论策略上。
首先,我将揭示出行为理论概念在结构上的不足。这就阻碍了韦伯从其他的视角,而不是单纯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去研究行为系统的合理化,尽管他用一种抽象的方式描述了世界观的合理化过程和决定现代性结构的文化价值领域的分化过程。这种抽象的方式可是把高度复杂的社会合理化整个地纳入到了自己的视野当中。也就是说,它也囊括了西方理性主义的道德一实践现象和审美一表现现象。这个问题将促使我接着对韦伯理论的批判分析,回到交往行为的基本概念,进一步阐明交往理性概念(“第一卷的中间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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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