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行为要求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Richtigkeit)和主体具有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如此,这样的表达已经满足了合理性的核心前提,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表达,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Äusserungen),这类表达既没有说出一种私人情感或个人欲求,也没有要求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一般的行为期待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标准既没有获得主体间认可的规范的普遍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共同体或语言共同体的成员解释其欲求所使用的价值标准,我们总还是可以区分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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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