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韦伯把一种独白式的行为模式当作自己的出发点,因此,他不可能通过对意义概念的解释来引入“社会行为”概念。相反,他必定会从两个定义上拓展目的行为模式,包括:
(a)把其行为主体的行为当作取向;
(b)在不同互动参与者的行为取向之间建立起反思关系。
当然,韦伯一直在犹豫,对于社会互动,条件(a)是否充分;他是否还应当要求(b)。在《韦伯全集》第一卷(WG,§1)中,他只是说过这样的话:
所谓“社会行为”,应当是这样一种行为:就其行为者的主观意义而言,它所关涉的是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把其他人的行为当作自己的行为取向。23
相反,在第三卷(WG,§3)中,韦伯强调,参与者的行为取向必须相互关联:
就其内涵而言,“社会关系”应当是诸多行为者对待自我的一种立场,它们相互照应,相互依赖。24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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