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果接受施鲁赫特的分析观点,2就可以用目的理性行为的形式特征来对类型学加以重建。目的理性行为者是在一个十分明确的价值范围内选择其目的的,而且在选择过程中还充分考虑到有效手段可能带来的后果。按照韦伯提出的行为类型序列,行为主体的意识是逐步减弱的:它从主观意义中逐渐淡出,并摆脱了合理性的控制,在价值理性行为中表现为后果,在情感行为中表现为后果和价值,而在现实行为中就仅剩下目的了(图12)。
但是,韦伯如果想把“价值理性行为”也纳入到这个结构中,就必须赋予它一定的意义。这种类型只能具有信念伦理的行为取向,而不能带有责任伦理的行为取向。这样就忽略了一种根本的特征,有了这个特征,新教伦理才被确定为生活方式的方法论框架。韦伯从具有道德合理性特征的世界观中得出的后传统主义的意识结构,由于分析原因,不能被列入行为类型学,因为这种行为类型学的基础是非社会行为范畴,而道德意识所涉及的是对人与人之间行为冲突的调节,以便达成共识。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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