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乐意接受争辩论”,那么,他不是想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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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