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一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Diskurs),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一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律令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要求,绝对不会像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怕没有人会去作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point of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为之一辩。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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