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汀的概念十分明确:由以言行事内容和命题内容共同组成的言语行为(“Mp”)32被认为是一种自足的行为,言语者永远都可以用这种行为来表达交往的意图,也就是说,来表达他的目的:听众能够领会并接受他的表达。以言行事行为的自足性可以这样来理解:言语者的交往意图,以及他所追求的以言行事的目的,是从明确的表达中产生出来的。这和目的行为截然不同。对于目的行为的意义,我们只能根据行为者的意图以及行为者想要实现的目的加以推断。对于以言行事行为,表达的意义是重要的构成要素;同样,在目的行为中,行为者的意向也是重要的构成因素。
奥斯汀所说的以言取效的效果来源于:以言行事行为在目的行为语境中发挥了作用。只要具备如下前提,就一定会出现以言取效的效果:言语者在追求一定目的的同时,还把言语行为与意图联系起来,并把言语行为当作实现目的的工具,而这些目的与表达的意义之间只是偶然发生了联系:
谁如果完成了以言表意行为,进而完成了以言行事行为,他也就进一步完成了另外一种行为。如果有所表达,那么,表达的内容通常会对听众、言语者或其他人的情感、思想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表达可以是用于计划,也可以是用于意图,或用于目的,但都是为了发挥影响。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认为言语者是一种行为的执行者,在这种行为当中,以言表意行为或以言行事只是间接地表现出来,或者根本就不表现出来。我们认为,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以言取效行为。33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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