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引起了广泛的争论。34从中形成了四个不同的区分标准。
(a)言语者在表达中所追求的以言行事的目的,是从构成言语行为的表达意义自身当中产生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言语行为是自明的。35言语者借助于以言行事行为让我们认识到,他想把他所说的内容当作问候、命令、提醒、解释等。他的交往意图在于:听众应当理解言语行为的明确内涵。相反,言语者的以言取效的目的,和目的行为所追求的目的一样,并非来源于言语行为的明确内涵;对于这个目的,我们只能通过行为者的意向去反复揣摩。比如说:观察者看到他的一位熟人正在匆忙地穿越大街,他很难明白这位熟人为何如此匆忙;同样,听众也很难领会对他的要求,并进而知道言语者在表达中还有什么具体目的。接受者最多只能根据语境去设法了解言语者的以言取效的目的。36其余三个标准与言语行为的自明性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
(b)根据言语行为的描述,如(1)和(2),可以推导出言语者的以言行事目的的前提条件,但无法推导出以言取效目的的前提条件,因为这些目的或许是目的行为者在完成言语行为时想要达到或已经达到的。在对以言取效行为的描述中,如(3)和(4),带有这样一些目的,它们超越了表达的意义范围以及接受者所能直接领会的范围:
366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