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问题是:如果言语行为,比如制度中的言语行为,没有直接从规范的社会价值那里获得其权威性,或者,比如命令式的意志表达,没有获得偶然性的惩罚力量,那么,言语行为又是从哪里获得其协调行为的力量的呢?从表达所针对的听众角度来看,对于(认真对待)言语行为所产生的反应,我们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听众理解了表达,也就是说,听众把握了表达的涵义。
(2)听众对言语行为中所提出的要求采取了“肯定”或“否定”的立场,也就是说,听众接受或拒绝了言语行为。
(3)在最终达成共识的时候,听众把常规的行为义务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具有协调作用的共识属于语用学层面,它把意义理解的语义学层面和进一步深化共识的经验层面结合在了一起。因为,在一定语境中,进一步深化共识对于互动的结果有着深远的意义。我们可以用意义理论来阐释这种结合是如何取得成功的;当然,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拓宽形式语义学,因为它一直都局限于对命题的理解。 42
形式语用学的意义理论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理解一个交往命题,即一个表达,究竟意味着什么。形式语义学在概念层面上严格区分了命题的意义(Bedeutung)与言语者的意见(Meinung)。言语者把一个命题运用到言语行为当中,他可能另有所指,而不是像这个命题字面上所显示的那样。但是,这样一种区分不能进一步延伸成为对命题意义的形式分析与意见表达的经验分析之间的方法论划分,因为,离开交往的规范前提,命题的字面意义根本无法得到阐明。当然,形式语用学也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以便确保表达的涵义与表达的字面意义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偏差。因此,我们的分析将集中在规范条件(Standardbedingungen)下进行的言语行为,并以此来确保言语者的意图就是他所表达的字面意义。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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