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一种有效性要求,并不是具体意志的表达;对有效性要求的肯定,也不是单纯依靠经验所作出的抉择。提出有效性要求和承认有效性要求,这两种行为都受到规范的限制,因为,这样一种要求只能通过批判而予以拒绝,或者,通过对批判进行反驳而加以捍卫。谁如果不服从提示,人们不会立刻就告诉他不服从所导致的惩罚,而是告诉他相关的规定。谁如果对基本的规范表示怀疑,他就必须拿出相应的理由来,无论是针对规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针对其社会意义的法律依据,还是针对规定的正当性,也就是说,针对在道德实践意义上是正确的或真实的要求。有效性要求与理由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因此,接受提示的条件,可以从言语行为自身那里获得以言行事的意义;它们无须用附加的认可条件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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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