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Sprechakte)和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 Sprechakte)。言语者用命题(1)为他的下述意图创立了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自己去把理想的状态付诸实现;用命题(2)为他向“H”发出的下述祈使命题提出了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H”应当把“S”的理想状态付诸实现;同样,言语者用命题(3)为他流露出来的意向性经验提供了一种真诚性要求,用命题(4)为陈述提供了一种真实性要求。命题(3)是对一直都处于隐蔽状态的情感立场的揭露,命题(4)则提出了一种断言,言语者通过坦白或预言,来确保其有效性。因此,如果一个听众满足了如下前提,他也就理解了命题(3)中的坦白:
(a)认清可能会让一个人讨厌“p”的条件;
(b)认清“S”在表达自己心声时所具备的条件,因为,由此“S”才能确保他后来的行为与他的坦白是一致的。
同样,一个听众如果满足了如下前提,他也就理解了命题(4):
(a)认清使预言获得成功的条件;
(b)认清“S”提出有力理由所立足的条件,因为,由此“S”才能认为一个命题的内涵是真实的。
当然,也会出现很大的偏差。比如,(a)中所说的条件在表现式言语行为和记述式言语行为中就和命题(3)以及命题(4)一样,所涉及的就不是源于主体相互之间对各自有效性要求予以承认的行为义务,而只是对经验命题乃至陈述命题的内涵的理解,因为,对于这一内涵,言语者提出了有效性要求。而在调节式言语行为中,比如命题(1)和(2),(a)中所说的条件尽管同样也涉及对于意向性命题乃至祈使命题的内涵的理解(对此,言语者提出或要求具有规范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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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