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上述例子的分析,适用于一切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在交往行为关系中,言语行为永远都可以根据三个角度中的一个加以否定: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乃至直接为规范本身)所提出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为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最后还有,言语者在表达命题(以及唯名化命题内涵的现实条件)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
这一观点可以用任意一个例子来加以检验,并可以通过下述(把我们带回到比勒的语言功能模式那里的)考察而变得令人信服。
“沟通”(Verständigung)一词的基本涵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但是,基本表达的意义在于这一表达对于接受言语行为意义所作出的贡献。为了理解言语者用这样一种行为所要表达的内容,听众必须认识到这一行为的接受条件。因此,对于基本表达的理解,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沟通”一词的基本涵义。如果听众接受了言语者所提供的言语行为,那么,在(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就形成一种共识。但共识的基础并不仅仅在于主体间对于单个有效性要求的承认。相反,这样一种共识同时涉及三个层面。如果我们考虑到,言语者在交往行为中选择一种可以理解的语言表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与听众就某事达成共识,并使自己能够被别人所理解,我们很容易就区分出上述三个层面。言语者的交往意图包括:
(a)在一定的规范语境中,完成一个正确的言语行为,以便在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正当的人际关系;
(b)提出一个真实的命题(以及恰当的现实条件),以便听众接受和分享言语者的知识;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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