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三种以沟通为取向的语言应用的描述,或许只能用一种严格的言语行为理论来加以论证。对此,我在这里不可能展开详细的分析,而只想就一些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
莱斯特(A.Leist)把我的基本观点归纳如下:
在一切以交往为取向的言语行为中,只要具有以言行事特征,陈述相对明确,而且不依附于任何制度,那么,对于所有的“S”和“H”来说,也就具备了如下共同的知识,即要求做到言语清晰可懂,态度真诚,表达真实,行为规范正确。 53
首先,这一归纳需要加以解释的是,我从互动论的角度把“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与策略语境中的言语行为隔离了开来。言语行为之所以被包含在策略语境中,要么是因为它们像真正的命令一样,只能提出权力要求,因而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发挥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要么是因为言语者在这些表达中追求以言取效的目的。其次,我没有使用意向主义语义学的概念“共同的知识”(wechselseitigesWissen),相反,我所说的是“共同的假定”(gemeinsameUnterstellugen)。再次,“要求”(geboten)一词表明的是一种规范的涵义;我更倾向于使用“一般条件”(allgemeineBedingungen),尽管其中略微带有一些先验的色彩。要想达成交往共识,就必须满足这些“一般条件”。最后,我非常遗憾,未能在作为交往条件的语言表达的完美性和可理解性,与真诚性、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之间区分出轻重缓急。接受了这些有效性要求,“S”和“H”之间就会达成共识,因而这些共识直接关系到互动的结果。我把这样的约束效果一分为二:言语者为了兑现他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而作出的保证;以及听众拒绝有效性要求而承担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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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