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希望除了规范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之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证和非形式的逻辑批判。
—有人关心所有的论证类型,也有人关心描述不同论证类型之间的区别与交叠。这些兴趣是交结在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The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图尔明科学史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stische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论知识、道德一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性,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认为,没有一种立场具有反思性;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8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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