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有效性语境(Geltungszusammenhä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Gesetzmässigkeit)。无须回复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规约论(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克莱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意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Theorie)才能完成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älitä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处。54
50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