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把理由和缘由混为一谈。 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sbezug)找出这样的理由,即并非一切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要求都会提出真实性要求。许多论证压根就“没有涉及人们必须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一些诸如善、美以及应当等问题。由此可见,这里才真正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56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必须具备一种更加广泛的有效性概念,而不要把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这样认为,决不会要求人们一定得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概念,把一切矛盾因素从有效性概念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以及社会功效混为一谈。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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