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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5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9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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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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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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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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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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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谁赋予的?…那些论证的状况和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我们把它们置于实际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正的法律事业中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如果最初的要求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么,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必定是在采取有组织和适当的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我们应该追溯这些事物的最初环境,并且了解它们是怎样为大型科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标;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是为提高我们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标服务的。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他的领域一样,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是通过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事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领域中,作为重要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些活动场所都依赖于对“论断”和“论证”作出直观的和批评性的评论,我们在制定合理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些特点。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同的论证类型和有效性要求还原成不同的“合理行为”(rationale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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