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同一个有效性要求,不论它是涉及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出一种虚拟化的形式。我们可能会认为,借助于简单的表语命题、一般的陈述或实存命题所构成的断言,以及借助于单称或一般的应然命题所构成的诺言或命令,对于表达的真实性以及表达的正确性等基本样态(Grundmodus)具有示范作用。从命题(1)的预测、命题(2)的解释或命题(7)的分类描述、命题(4)的权利以及命题(5)的告诫等当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种表达的样态在通常情况下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同时也表达出了一定时空当中的具体视角,由此出发,言语者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像医学、经营管理、政治等论证场域从本质上讲和真实性表达是密切相关的,但在实践关系当中又各有不同。命题(3)对策略(或技术)的推荐,直接关系到所推荐措施的一种有效性要求;这里,有效性立足在相应的预测、解释或描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相反,像命题(2)那样所提出的表达给出的是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在实践语境当中立刻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就拿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吧,可以用命令手段阻止疫病的蔓延。
所有这些观点以及相近的观点都反对试图从论证场域的机制特征出发去深入论证逻辑。相反,外在分化是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的继续;不同的论证形式始终拒绝仅仅注重合理行为的功能和目的的考察方式。普遍有效性要求不同,论证形式也就有所区别;普遍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在具体的表达语境当中才能辨认出来,但它们又不是由语境和行为领域构成的。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