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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6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67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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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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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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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果从听众所能肯定或否定的角度,来仔细审阅一下上文所引用的命题,就会得出以下有效性要求:如果命题(1)具有预测意思的话,那么,听众就会对某个命题的真实性持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命题(2)同样也是如此。赞成或反对命题(4),是对某种权利的要求,再宽泛一点说,是对一种行为方式的规范正确性所采取的立场。命题(5)也是这样。对命题(6)的立场是,听众认为价值标准的使用是否适当。命题(7)具有双重意义,可能是用来描述,也可能是用来解释意义的规则;听众的立场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是涉及真实性要求,也可能是涉及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

这些表达的基本样态由它们内在的有效性要求,诸如真实性要求、正确性要求、适当性要求或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来确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对陈述形式加以分析,也可以得出这些样态。描述命题普遍都是用来陈述事实,因而可以从命题真实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规范命题(应然命题)(Sollsätze)是用来证明行为的,因而可以从行为方式的正确性(或“公正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评价命题(或价值判断)是用来估价事物的,因而可以从价值标准(或“善”)的适当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66解释命题主要是用来澄清诸如言说、分类、计算、演绎、判断等具体活动的,因而可以从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的角度来加以肯定或否定。

从分析陈述形式出发,首先可以阐明一个相应命题得以成立所要满足的语义学前提。但是,一旦把对论证可能性的分析延伸到陈述的有效性,有效性概念的实际内涵也就表现了出来。所谓论证,只能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加以解释。用于描述、规范、评价、解释以及表现等的陈述形式各不相同,而恰恰是语义学分析使我们注意到,如果陈述形式不同,论证的意义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对描述性命题的论证意味着对实存事态的证明;论证规范性命题,则是对行为或行为规范的可接受性的证明;论证评价性命题是对优选价值的证明;对表现性命题的论证,则是对自我表现的透明性的证明;对解释性命题的论证,则是要证明符号表达合乎规则。因此,通过详细阐明所有上述证明都能援用的论证逻辑的前提,我们就可以把相互分化而且各不相同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揭示出来。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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