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
“斯多亚派”犯下的错误就是期待自然法则的重复。智者应当转而笃信美德①;“找到一种使重复成为可能的法则”的梦想转到了道德法则一边。在与义务之重新肯定合而为一的日常生活中,总是有任务要重新开始,总是有忠诚要继续保持。毕希纳(Büchner)借丹东(Danton)之口说道:
真是厌烦透了,总是要先穿衬衫,再往上面穿裤子,夜里上床,早晨再从床上爬出来,先迈一只脚再迈第二只;什么时候这一切才能换换样子,简直一点儿希望也没有。真是惨啊,在我们之前,亿万人就在做这些事,在我们之后,亿万人还得做同样的事,此外我们的身体偏偏要分成左右两半,两边都得各做一遍,结果又加了一倍麻烦—真是让人伤心极了。②
但是,如果道德法则没有使反复(réitération)神圣化|11,特别是没有使反复成为可能,没有给予我们一种将我们排除在自然法则之外的立法权力的话,它的作用何在?在这里,道德论者有时会以如下方式解释善与恶这两个范畴:每当我们试图依照自然,作为自然存在而重复时(重复快感、重复过去、重复激情),我们就已经抛身于一种已然受到诅咒的、除绝望或倦怠之外别无其他结果的、着魔般的尝试之中①。与此相反,善则给予了我们重复的可能性,给予了我们重复之成功与重复之精神性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善所依靠的法则不再是自然法则,而是义务法则。而且我们只能在作为德性存在、在作为立法者的情况下充当该法则的主体。而且,如果不是一种规定了“从原则上说能够再生的东西,亦即那能够在道德法则的形式下被无矛盾地重复的东西”的思想考验,康德(Kant)所说的最高考验又会是什么呢?义务人(l'homme du devoir)已经发明了一种重复的“考验”,他已然规定了从原则上看能够被重复的东西。因此,他认为自己已经同时战胜了着魔的东西和枯燥乏味的东西。作为丹东之哀叹的回声,作为对这些忧虑的回应,就连在康德那令人惊奇的自制吊袜带中,就连在这个他的传记作者们极为细致地描写了的重复装置中,②一如在他每天散步的固定性中,不都存在着道德主义吗(这是就如下意义而言的:忽略盥洗和缺乏训练构成了这些行为的组成部分,而这些行为的准则并不能被无矛盾地思考为普遍的法则,因而也就不能成为一种原则上的重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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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重复
①【译按】参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页174—175。
②【译按】毕希纳,《丹东之死》,傅惟慈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页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