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至少可以确定良知与常识之间的关系。关于常识[通感,从主观方面说,它是由一个作为所有能力的统一和根据的自我的假定的同一性所界定;从客观方面说,它是由被认为要与所有能力发生关系的任意对象的同一性所界定。但这种双重同一性仍然是静态的同一性。我们既不是普遍自我,也不会和普遍的任意对象照面。各种对象既被个体化场域切割又在个体化场域之中被切割,它们在这一点上与自我相同。因此,常识通感]应当朝向另一个审级跃进,后者是动态的,它能够将任意对象规定为具体对象,并对处于这样一个对象总体之中的自我施行个体化。这另一个审级就是良知,它的出发点是存在于个体化起源处的差异。但确切说来,虽然良知保证了差异的分派,但它却导致差异倾向于在对象中被取消。这是因为,根据它所给出的规则,不同的对象倾向于被均等化,不同的自我倾向于被均一化。而良知本身则向常识[通感]的审级跃进,后者为它提供了普遍自我与任意对象的形式。因此,良知本身就拥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定义,它们|292|与常识|通感|的两种定义相对应:普遍的分派规则、被普遍地分派的规则。良知与常识[通感]相互指向、相互映射,它们一同构成了正统观念(orthodoxie)。在这种相互性和双重映射中,我们可以用认知过程来界定常识,用预见过程来界定良知。前者是杂多的质的综合,是与对象(人们假设它对同一主体的所有能力来说都是相同的东西)相关的质的多样性的静态综合;后者是差异的量的综合,是与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差异同时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上被取消)相关的量的差异的动态综合。
第五章 感性物的不对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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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Ludwig Boltzmann ,《气体理论讲座》(Leçons sur la théorie des gaz, trad. Gallotti et Bénard, Gauthier-Villars),卷II,页251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