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的观点是,通过这一问题,福柯将批判看成完全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东西。哈贝马斯将批判工作变得极其有问题,因为他坚持认为,当在诉诸(zurückgreifen)规范对社会条件和目标进行评价性的判断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超越批判理论。这一批判视角本身的基础就是有问题的,它得剥夺(denaturalisier-en)社会和政治的等级并且自身需要引入一种视角,通过这种视角能够与变得理所当然的世界保持某种距离。但是没有一种这样的活动(Handlungen)能向我们表明,我们应该走什么样的方向,还有它们也不能向我们澄清,我们这样的某个活动能否实现某种正当的规范性目标。因此,为了给出批判理论的首要基础(它使得强的规范性判断得以可能)①,这种视角的批判理论就要让位(weichen)于像交往行为理论这种更强的规范性理论。而且它还有一种意义,为政治赢得了某种有着清楚目标和规范性诉求的基础,并且使我们能够以此来评估被给予的实践是否服务于这样的目标。以这样的批判方式,批判在哈贝马斯自己发展出来的规范性(Normativität)的意义面前就是非批判性的。因为我们要做什么这一问题预设了,这个“我们”是被塑造的,而且它还预先断定,这样的活动对“我们”而言是可能的,以及预设了“我们”这种活动被限制和约束的区域。但是如果恰恰是这样的塑造和限制具有规范性的结果的话,我们就必须追问这种行动的价值,而且这对任何批判性事业的规范性问题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维度。
①关于批判理论如何发展到交往行为理论的有趣阐释,参 见: Seyla Benhabib in: Kritik, Norm und Utopie. Die normativen Grundlagen der Kritischen Theorie, Frankfurt/M. 1992.
276
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