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意识形态批判在追求怀疑的逻辑中收集证据。但是它没有建立规范(至少这是批评者的指责),也没有(至少不明确)涉及规范性标准。从而一个真正规范性的“批判立场”无论如何还没有被提出或成为有效的,更不用说在得到证实的意义上去实行了。也就是说,它既没有明确论证(继续用马克思的例子)“没有实现自由和平等是坏事”,也没有提供一个理由来说明自由和平等应当是规范性的。
因此,更加困难的是如何实现意识形态批判主张的第一个部分①,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意识形态批判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是批判性的,因为批判不仅仅在于能够说某物是什么,还必须包含一个对某物应当如何或不应当如何的立场。至少还不清楚,从意识形态批判的分析/解读/揭露中究竟能够得到什么规范性后果,以及它如何做到这一点。掩盖某种社会实践或社会制度的功能、作用或起源,难道不是在这个作用或功能被拒绝的时候才是有问题的吗?对“谁从各自的世界观中获益”这个意识形态批判问题的回答,难道不是只有在假设这种获益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害的或者错误的时候,才能有批
①即“具有规范意义”。—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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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