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理解不是单纯的能力;它不同于一种作为倾向被获取,并在适当时机被实现的“能力之知”。①对理解而言,关键其实在于,某物被理解;某物自行展开,从而为某人自身提供了一种之前尚未存在的行为可能性。或多或少明显的是,这规定了某种行为,这种行为被普遍地看作解释学行为;就理解而言,相对于行为的正当,它较少依赖于行为本身。理解意味着:能够从某物开始某物,并且,人们以某物为准进行设定,使其在解释学行为中如其所是地发挥积极作用。正因如此,人们在一个充分理解的答案中评估对话伙伴的表达,也正因如此,游戏较少关乎本己行为,而更关乎本己行为所属的游戏的现实性。②
相对于理解者作为实事在场的东西越集中,理解的事实束缚和事实性也就越明显。文本建构就是最集中的情况,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需要解释的。在这里,在本己解释行为之下的意图是,使文本,也就是说,使一部作品内在的意义组织(Bedeutungsgewebe)发挥积极作用。若其成功,并且文本在行为中得以呈现,那么文本就被理解了。也就是说,理解是从本己行为的适当性出发,对伴随行为所呈现的实事进行的成功设定。
① 参见吉尔伯特·赖尔对于“能力之知”(knowing how)和 “命题之知”(knowing that)的区分。(Gilbert Ryle,The Concept of Mind, London 1949, besonders Kapitel 3, S. 62-82.)
② Hans-Georg Gadamer, »Spiel als Leitfaden der ontologischen Explikation «, in: ders., Gesammelte Werke, Band 1, Tübingen 1986,S. 1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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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