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哈贝马斯并没有完全放弃对意识形态的批判。这种批判的主导者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病理学”、(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甚至“意识形态”等概念。通过这些概念,哈贝马斯充分了解意识形态批判的专制家长制的问题,他将自己置于这一传统之中。因此,在《交往行为理论》中,一方面,哈贝马斯关注证明,语言的存在(无论它们被破坏的程度如何)原则上都能充分地批判自己和对方,而且他们做这件事不需要科学的、哲学的或其他领域的专家。①在每一个语言表达中都有一个与可能的批判有关的行动,与之相伴的是这样一个要求,即要求人们可以抵御批判。另一方面,哈贝马斯考虑到来自外部的意识形态批判的干预,在那里他合理地要求将其以社会科学的方式对象化。最糟糕的莫过于文化批评家的号叫,如阅读的消失或互联网对儿童的危险,他们基本上只想用这种方式使自己的文化实践成为普遍的戒律。
①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遭遇了文化的和后殖民的研究的代表们,后者不仅指责批判理论否定了被批判者的任何行动的可能性(Gayatri ChakravortySpivak,»Can theSubaltern Speak?«,in:C. Nelson und L. Grossberg [Hg. ], Marxism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Culture,Basingstroke 1988,S. 271-313),而且也会遭遇批判社会学(参见注释[24])以及朗西埃的歧义理论(JacquesRancière, Das Unvernehmen. Politik undPhilosophie, Frankfurt/M.2002)。
(意识形态)批判如何被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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