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宫廷致力于为好品味制定一些规则,个人品味的鉴别和评估能力却会限制这些规则的影响力。个人品味与宫廷规则之间的矛盾至少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方面,对于贵族阶级而言,他们将必须完美地履行一个新的义务——在顺从整个精英阶层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同时,使自己的审美品味与众不同。这要求贵族们必须创造新的规则,而不仅仅满足于复制已经存在的规则。因为对于宫廷朝臣们而言,在群体内部凸显自我比面对群体外部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既然好品味并非模仿一个小群体所特有的行为作风,那它自然就是所有人都可以拥有的。尽管仍然有待实现,但好品味并不是宫廷贵族阶层所专有的。从这层意义上看,品味的“个体性”特征从根源上包含了品味将从宫廷贵族扩展到其他社会阶层的定律。①
①到了18世纪,《百科全书》中伏尔泰所撰写的“品味”词条从某种意义上承认了这一趋势。在解释“品味”一词从味觉品味的本意发展到审美品味的喻意的历程时,伏尔泰肯定了“品味”是任何人都具备的先验:“品味,这种感官,这种辨别事物的天赋,在所有已知语言中的这个词都产生了同一个喻意,即对所有艺术中美和丑的感觉:这种辨别力就像舌头和味觉的辨别力一样,是即时的、先于思想的;审美品味与味觉品味一样,对于好的事物会产生感觉和欲望,对于坏的事物则会厌恶地拒绝(…)。正如生理上的坏品味指的是对于过分刺激或过分讲究的口味的偏好,艺术领域的坏品味也是指偏好过分雕琢的装饰、无法感受自然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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