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页纸之后(也就是在转向批评蒲鲁东的观点之后),马克思对这一部分的论证做了总结:
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货币的这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等价物。②
在产业资本家利用它去生产剩余价值之后,货币必须回到借贷资本家手中。这一切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交易问题。
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做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意义上的交易手续,是第一个交易手续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①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4—3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8—3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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