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些法律意义上的交易手续与剩余价值生产这一根本现实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契约的结果。回流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种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②
换句话说,法律关系和契约掩盖了生息资本循环过程和剩余价值生产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句子中反复出现的词“表现为”—就像我经常强调的那样—一般情况下提示了一些我们不易察觉的事情正在发生: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③
五利息、信用和金融(第三卷第21一26章)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0—3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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