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绝不要忘记,第一,货币—贵金属形式的货币—仍然是基础,信用制度按其本性来说永远不能脱离这个基础。第二,信用制度以社会生产资料(以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所以,一方面,它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②
马克思显然把话说得太死了,因为我们现在的货币体系就不是以贵金属为基础的。我们也许要用怀疑的态度来看待这个列宁一个世纪前提出的目的论观点,即金融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采取的最高级也是最后的可能形式。虽然毫无疑问金融资本在一些历史阶段上变得更为突出,甚至拥有霸权地位,但是我认为资本各部分之间的力量均衡不会注定只向一个方向演变的。
但是我们现在已经处于这样一个阶段,货币和国家之间的“内在关系”已经变得如此紧密,以至于很难想象一个可以从外部对金融化进行调控的国家力量。证据便是美国最近的多德-弗兰克金融管制改革法案。这个法案基本上是由银行家写的,不仅实施得不清不楚,而且每条每款都主要遵循了银行业游说集团的意志。但是,如果我的观点国家-金融联合体在资本主义历史中发挥了长期的作用是对的,那么这种
六 马克思论信用制度(第三卷第27一37章)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6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6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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