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生产出终端产品的智力劳动不造成任何难题的话,没有终端产品的劳动(艺术家的劳动)就会置马克思于尴尬的境地。第一种智力劳动符合“生产性劳动”的定义。但第二种呢?我顺便记起,对马克思来说,生产性劳动不是从属性的、累人的、卑微的劳动,而正是这类劳动、也只有这类劳动才是产生剩余价值的劳动。当然,原则上甚至连艺术家的演出也能产生剩余价值:舞蹈家或钢琴家等的演出,如果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组织的话,是可以产生出利润来的。但是,马克思受表演艺术家与那些本来就是出力不讨好、令人沮丧的奴性(servile)职位的极其相似性所干扰,认为都不产生剩余价值,于是都被打回非生产性劳动的领域。奴性劳动是没有资本(capital)投入但却要支付工资的那种劳动(例如,管家的个人私人服务)。按照马克思所说,虽然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精湛才艺”的工作者从数量上来看是一个不很重要的例外情况,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他们几乎总是汇聚进奴性的/非生产性劳动的领域。这样的汇聚恰恰是依据这样一个事实,他们的活动没有让位给独立的终端产品:在那里没有自主的制成品,在极大程度上就不能说生产性(剩余价值)劳动。马克思实际上接受了这样一个等式:没有终端产品的劳动=个人私人服务。总之,对马克思来说,艺术家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式劳动,然而,不是生产性劳动。(《剩余价值理论》:410—411)
第二天:劳动,行动,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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