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使非奴性的精湛才艺成为可能?我们如何设想从卑屈的精湛才艺走向“共和制的”精湛才艺(理解“诸众共和国”意味着不再是国营的公共事务领域)?我们如何从原则上构想以普遍智能为基础的政治行动?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地涉足这一领域。我们所能做的是指逻辑形式(logicalform)的东西,尚缺可靠的实证经验。现在我提出两个关键术语:不合作主义和退出。
倘若诸众能从自由主义传统的束缚中摆脱出来,也许“不合作主义”会代表诸众政治行动的基本形式。这不是无视具体法律的问题,因为这样说显得不合逻辑,或与其他基本规范相矛盾,例如,与宪法章程相矛盾。事实上,这里只是对更深地忠于国家的控制表示不情愿。反之,激烈的反抗就会涉及我们怀疑国家的实际控制能力。为了对此有更好的理解,请允许我跑题一会儿。
霍布斯认为,因为“国家”(bodypolitic)制度,甚至在还不知道要求我们遵守什么之前就得强迫自己去遵守:“既然所有的民法是凭借着公民服从的义务才成为有效的,所以这种义务先于每一个民法。”(《论公民》第十四章,第21条)基于此种理由,我们不必去寻找明确规定公民不该反抗的特定法律。如果无条件接受控制权不是已经预设的(presupposed),那么,具体的立法前提(显然包括“不准造反”的声明)将不会有任何效力。霍布斯认为,最初的服从契约来自“自然法则”,即来自自我保护和安全的共同利益。不过,他很快补充说,这种“自然法则”——超级法律,迫使人民遵守君主的一切命令,实际上只有当我们已经离开了自然状态才成为了法律,到那时国家已经建立。由此,形成了一个真正的悖论:服从的义务既是国家存在的原因,又是国家存在的结果;这个义务正是由这个国家支持的,而国家要依靠它构建自己的基础;它既是领先的又是随后的,就这样,“至高无上的帝国”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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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众的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