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商式绩效机制
协商式绩效机制以集体的方式构建和实施。①然而,这里的“集体”概念无论在意愿上还是在结果上都有一定的规定。
“集体”概念有时被看作并列的个人观点的集合。这种看法缩小了人类活动中互动的含义,因为它认为独立自主的个人事前已经具备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在有需要时(例如意见调查、表达个人利益时)就会被表达出来。
就绩效指标来说,我们已经指出这种认识论所依靠的观念把个人偏好放在首位。在这种观念中,通过采用可参与、可表决方式所认定的,应当由群体负责的“公共财产”的概念被个人利益挤掉了,而公务人员也被认为应当追求公民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观念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过度使用主观考查会导致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忽视,而这些都是集体福利的构成要素。
总体绩效:资本主义新精神
① Fredéric Livian 和 Christophe Bare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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