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就是,国家成为这种全面机制的产物,成为意识形态之间以及利益的代表之间斗争机制的制度性产物。与马克思相反,米利班德将制度(在这个词最宽泛的意义上)确立为政治层次——这个层级变得具有自动性和积极性。与列宁相反,米利班德认为国家只受到资本统治背后的全面政治机制所约束。(《葛兰西与对国家的征服》[“Gramsci e la conquista dello Stato”],第39-40页)
我们已经认识到,普兰查斯如何部分地把握到了米利班德框架中所的实质上的局限。在如下呼吁中他所提及的方法论话语和实质批判结合了起来:为资本主义国家问题确立更为“客观的”基础。然而在何种程度上普兰查斯做到了这一点呢?在何种程度上,针对米利班德的“精英主义”和“私人法律特征”的批判,会让确立共产主义的国家理论的真实支架(paliers)成为可能?
有几位评论者强调了普兰查斯的话语中所包含的混乱特征(芬奇,《资本的国家:一个开放的问题》;瓜斯蒂尼,《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与现象》)。或许最好指认出这些混乱的基础和原因,即如下事实:在普兰查斯那里,共产主义的国家理论倾向于被构型为“区域性的研究”——在具体区域,尽管主要是经济上的。①然而,最终说来,区域的具体性变得如此宽泛,以至于看起来是在面对新版本的“国家形式”理论,而与此同时经济的主导地位被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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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关于这个方法论,见阿尔都塞和巴利巴尔,《读(资本论)》,以及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