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另一种完全相反的危险,尤其是规范我们行为的数字中介机构(从电子书到智能眼镜)层出不穷的当下。接受一种转移机制的活动,并不意味着接受另一种转移机制的活动大幅蔓延,尤其是后者在预防犯罪方面表现得更加可疑。一如里奇指出,如果酒后驾车程序因为“对无辜司机的自主权和隐私权只有最低限度的干预”而获得成功,“社会在评估禁止超速(或防范其他超出交通领域的犯罪)程序的时候,或许会变得不够谨慎。”这里的要诀是,要抵制住技术乐观派和技术悲观派过分简单化的诱惑,根据每一种技术干预自身的优点去进行评估。
可惜啊,互联网中心主义阻止我们尽量清晰地理解诸多此类问题。多亏劳伦斯·莱斯格和乔纳森·奇特林已经撰写了大量有关数字预防犯罪方面的文章(莱斯格甚至已经触及了非暴力不合作的未来)。然而,这两人都过分沉迷于互联网中心主义新纪元主义式的宣言,似乎是在错误的假设上得出结论的。他们认为,数字预防犯罪的做法基本上是一种新现象,是因为有了“互联网”、电子书和MP3文件才存在的。代码就是法律,但地铁入闸口亦然如此。莱斯格确实注意到,楼宇和建筑能够也确实受到规范,但他没怎么下功夫去解释转向以代码为基础的规范,是独特的当代环境之产物,抑或仅仅是犯罪学思维各种长期趋势的延续。
丹尼尔·罗森塔尔指出,在讨论莱斯格和奇特林作品的时候,“学者们有时候会把数字预防犯罪描述成一种崭新的陌生前景…事实上,数字预防犯罪并不是什么革命,而是现有监管技术的延伸。”以奇特林为例,他对“互联网”及其“开放性”、“原生性”价值的迷恋,以及他相信“互联网”会教给我们重要的功课,恰好构成了一种集权的论调:拒绝承认某些在技术机制下发挥作用的尝试其实可能是合法的,未必会导致道德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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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术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