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主权者的决断与例外。《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开篇就毫不遮掩地提出:“主权者即决断例外状态者。”①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主权者的决定会受到法律秩序的约束,例外状态只有在国家面临敌人的武力威胁或国家最危急的时刻(如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革命等)才会被主权者启用。现有法律秩序被暂时悬置。在法律悬置过程中,主权者表现出决断例外状态的能力(如戒严法、戒严状态、紧急命令、紧急权力)。主权者决定了司法程序与司法保护、法律形式、权利决定了法律适用于何处、是否适用,展现出无限权力,越出了一般法律与规则。主权者不仅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威,而且能合法地、正当地使整个法律秩序失去效应。此时,法律退居于主权者的决断之后,不再以持续在场的方式存在,而是被主权者中断。
阿甘本承认主权者的这一法定权力,但是,他认为,施米特过度简化了主权问题。阿甘本反对把主权者单纯地理解为在政治秩序中被赋予权力者,认为主权决断应该指向原初的政治秩序与结构,指向赤裸生命的生产。因为司法秩序的悬置,例外状态建构了一种法律真空地带,或者说一种无法领域。法律不再适用,主权者“拥有悬置法律之有效性的法定权力”①。主权能展现最原始的主权暴力,从而将生命纳入自身统治领域之内,实现对赤裸生命的生产。主权者对例外状态的宣告,并不意味着现有法律完全被废止,主权者的悖论身份使它又绝对地存在于司法秩序之中。因此,主权者本身位于法则之外,而又合法地寄居在法律之中,决定着例外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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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力、生命形式与共同体:阿甘本的生命政治学研究
① Carl Schmitt,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translated by George Schwab,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ress, 1985, p.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