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一切涉及了明显的张力,但这些张力有诸多可能的解决方案。从资本主义社会史的立场来看,最有趣的解决方案也许是由所有者占据的家庭农场。在这样一个体系中,生产者既是资本家,又是土地所有者,因而这两个角色的冲突仿佛就消失了。马克思把这样一种情境视为一种例外和巧合(《资本论》第3卷,第751—752页)。他的理由很难否认。作为所有者的占据者要偿付购买土地的价格;即使土地是终身保有的、已经留传了许多代,也不能漫不经心地把被放弃的收入丢到一边—这种放弃是由于虚拟资本被土地的“价值”封锁住了。在许多情形中,所有者在名义上的占据掩盖了一种地产抵押关系(这等同于租金)和一种信用关系(这等同于在当前的生产中使用的借贷资本的利息),只将企业利润留给了作为所有者的占据者。由于土地所有制保证了生息资本的流通,所以农业中自有产业(owner-occupancy)的现代形式不过是完成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当中可以期望的一切。实际上,这里有可能出现一些怪异的流通形式,值得加以更充分的研究。倘若生产者依附于契约,亲自从事大多数劳动,而且欠了金融机构一大笔债务——原因是地产抵押支付和在当前的经营中欠下的信用—那么这位名义上的“作为所有者的占据者”或许就更应该被看作一名管理者乃至劳动者,他收取的是生产出来的总的剩余价值中的一种“计件工作”的份额。我们有必要一如既往地穿透表面现象,确定实际的、主导性的社会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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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租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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