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了关于美国两种监禁制度即奥本(Auburm)和费城的监禁制度的争论。实际上,这场影响厂泛、旷日持久的争论[6]仅仪集中于应该以何种方式实行隔离,而隔离则是为各方都接受的。
奥本模式规定,夜问使用单人囚室,白人劳动和进餐都在一起,但要保持绝对安静,犯人只能在得到看守的同意后小声地与看守说话。这显然是模仿修道院模式,也是模仿I厂的纪律。监狱应该是一个严格符合下列标准的微观社会:每个人的道德生活都是隔绝的,他们组成一个严格的等级序列,彼此没有横向联系,只能上下沟通,奥本制度的鼓吹者认为,它的优点在于,它是社会木身的一个复制品。它的强制性的保障是物质手段,但首先是一种人们必须学会遵从的统治,而这种统治的保障是监视与惩罚。对待犯人,与其“像对待笼中的野兽那样用锁和钥匙”来控制,不如把他们集中起来,“用有益的活动把他们聚在起,强迫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通过活跃的监视来防止道德污染,通过沉默的统治来维持犯人的反省。”这种统治使犯人习惯于“把法律视为神的戒律,违反它将导致公正合理的惩戒”(Mittermaier,载《法国人和外国人的立法观》,1836)。因此,这种隔离、不准交流的集中以及由不间断的监督所保证的法律的实施,应该把犯人恢复为社会的人。这种操作应把犯人训练得适应“有益而顺从的话动”(Gasparin)。它应使犯人恢复“友好交往的习惯”(Beaumont&Tocquevill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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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