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观18世纪,无论在司法机构内外,尤论在目常的刑罚实践中,还足在对现行制度的批判中,我们都会发现有一种关于惩罚权力运作的新策略。就其严格意义而言,无论是法学理论中提出的“改革”,还是各种方案中规划的“政革”,都足这种策略在政治上或在哲学上的体现,其首要日标是: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和有规则的功能,与社会回步发展;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或许应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日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人社会本身,
因此,使改革得以问世的事态不是种新的情感状态,而是另一种对待非法活动的政策:
粗略地讲,人们可以说,在旧制度下,各个社会阶层都有各自被容忍的非法活动的余地:有法不依,有令不从,这乃是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运作的个条什:这个特征或许不是旧制度特有的。但是,在口制度下,非法活动根深柢固,成为各个社会阶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就具有了自己的系统性和结构。有时,它采取完全合法的形式,如某些个人或集闭享有的特权,这就使它不再成为一种非法活动,而是成为一种正式的豁免权。有时,它采
第二部分·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91
览曾(1714-1792)、法耳大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