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仅成为经济交换循环中的商品(就像在劳动时间中那样),
(2)而且成为在休闲中获得了社会交换价值(名誉游戏价值)的符号和符号材料。
决定被消费时间的仅仅是这后一种模态。劳动时间没有“被消费”,或者说它只是像马达耗费汽油一样被耗费了,这个概念与消费逻辑毫无关联。至于“象征性”时间,则既没有受到经济上的束缚,也不像功能/符号那样“自由”,而是被联系着,也就是说与自然或相对社会交换的具体循环密不可分,这种时间显然没有“被消费”。事实上,我们称之为“时间”,只是由于我们的计时概念的类比和投影;它实际上是一种交换节奏。
在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一体化的、总体的系统中,不存在对时间的自由支配。休闲并非对时间的自由支配,那只是它的一个标签(AFFICHE)。其基本规定性就是区别于劳动时间的束缚。所以它是不自主的:它是由劳动时间的缺席规定的。这种构成了休闲深刻价值的区别到处被解释,强调为多余,过度展示。在其一切符号之中,在其一切姿态之中,在其一切实践之中,及在其表达的一切话语之中,休闲靠着对这样的自我、对这种持续的炫耀、对这个标志(MAR-QUE)、对这张标签(AFFICHE)的这种展示和过度展示而存在。除了这一点,它的一切都可以被剥夺、删除。因为正是这一点规定了它。
第三章大众传媒、性与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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