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转向梅扎罗斯关于资本的定义。他的观点的结构性要求是,资本的标准要比资本主义的标准更抽象,以至于资本主义可被降格为资本体系的一种形式,但它又不能过于抽象,以至于无法理解没有资本关系据说貌似合理地存在于其中的诸制度。我认为这种要求(remit)是无法实现的,事实上它也无法被梅扎罗斯所贯彻。他关于资本的四点定义可被简化为两部分,因为第1、2、4点定义都是关于劳动者异化的,而只有第3点定义涉及资本的存在,后者在这里被定义为“不断地自我扩张”的“利己的价值”。然而对于我们在这里要如何严肃地使用“价值”术语这一点是不清楚的,因为梅扎罗斯一般地未谈及剩余价值而只谈及剩余劳动,例如他说苏联的“资本积累”“通过政治上控制的剩余劳动的榨取来保证”①。但要一带而过和摆脱对“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探讨是不可以的后者的存在(它对于所有剥削性生产方式来说是共有的)完全不能证明资本的存在,对马克思的任何理性阅读可知:资本是通过利润积累起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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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I.Mészáros,BeyondCapital,1995,p.780.[英]梅扎罗斯:《超越资本—关于一种过渡理论》下,9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