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是一个社会性(全社会的)现象……因此,剩余价值的数量和剩余价值率首先是社会性的或全社会的,而不是每个工厂的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积累……从每个行业的工资和利润关系开始,以图确定一般剩余价值,这忽视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本性,忽视了劳动分工的复杂性。实际上,它预设了每个工人独立地生产维持生计的东西。在现实中,每个工人劳动着,并获得了对社会中生产的全部价值的权利。继而,他交换这种权利,反对使用价值的积累,使用价值是所有工人联合起来合作劳动的结果。①
第二,交换使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出现系统的差异。结果,利润-工资率有可能不同于生产必需品和生产剩余产品所需要的抽象劳动—马克思称之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参见后文)。第三,工资、价格和利润取决于市场价格,不管生产条件怎么变化(尤其是信用体系发展起来以后),它们都有很大的波动。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参见Weeks(1981,pp.64,71-72)。由此可知,“剩余价值率作为社会积累而存在,它不依赖于任何具体的产业。这来自劳动力价值的社会本性,因此,认为剩余价值率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认为剩余价值率是不同行业平均值的累加,这些看法都不正确”(p.170)。与此相反的观点,参见Duménil(1980,pp. 76-77)和 Gerstein(1986,p.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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