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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 第 33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46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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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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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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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

琼斯曾考察地租怎样由它的最原始形态,徭役劳动,演变为近代租地农业家的地租(Farmersrent)。他到处都发觉,有一个确定的地租形态即十地所有权形态,和一个确定的劳动形态和劳动条件的形态相照应。所以,依照次序,他考察了劳役地租,或农奴地租,考察了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转化,考察了半佃地租,考察了印度农民(利奥特)的地租等等—这一种说明,在这里,是我们不能深入的。在一切前期的形态上,都是土地所有者,不是资本家,直接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地租(例如在重农主义派的场合,它就是由陈迹的回忆来把握的)在历史上(大部分说来,在亚细亚诸民族,就是如此),是表现为剩余劳动的一般形态,是无代价做的劳动的一般形态。在资本家的场合,剩余劳动的占有是以交换为媒介,但在这里,不是这样。它的基础乃是社会一部分人对于他一部分人的强制的支配权,从而,是直接的奴隶制度,农奴制度或政治的隶属关系。

因为在这里我们不过对资本的理解,是以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为条件的限度内,方才要考察土地所有权,所以,我们要放过琼斯的这种说明,立即归到那使他在他的一切先驱者面前显得十分优异的结果上面来。

但在此以前,我们有几个附带的注解。

在徭役劳动及多少与此相应的农奴(或奴隶制度)形态的考察上,琼斯无意把一切剩余价值(剩余劳动)依以分解的两个形态,指出了。这是特征的:真正的徭役劳动,在最野蛮的形态上,最明白的,指示了工资劳动的实体。

在第二章,他说明了,在徭役劳动的场合,地租只能由如下的方法发生,即:或是因为徭役劳动者的劳动已经更熟练更有效了(相对的剩余劳动),但在此际,土地所有者不能促进农业科学的事实,曾当做障碍;或是因为所需索的劳动量已经增加。在这个场合,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变得更好了,农奴的土地(因为他们的劳动要被夺去,以至不能用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却是依比例变得更坏了。(第61页)

琼斯这第一个论地租的著作,和以后要加解说的著作《大纲》(syllabus),是由如下一点来区别:在第一个著作内,他把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诸形态当做已知的,并从此出发,在第二个著作内,他是由劳动的不同诸形态出发。这种种形态,是和土地所有权的诸种形态,相照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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