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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 第 9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09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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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从 0 开始)
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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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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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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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劳动,著者说:

“如果他们的劳动也称为一个商品,这个商品当初生产出来,决不是为要交换,为要运到市场去,并依照各自在市场上的现存量,与其他各种商品交换;劳动,是在它运到市场去的那一瞬间创造出来的,或宁可说,它在被创造出来以前,就被运到市场去了。”(前书第75页,76页)

被运到市场去的,实际上,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者。他所卖于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而是他的人格(当做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在资本家和劳动者所缔结的契约上,在他们所协商的买卖上,这就是直接的对象。在工资计件支付,不是依照劳动力使用的时间支付的场合,这不过是决定时间的别一种方法。时间将由生产物计量,因为一定量生产物会当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体现。在伦敦许多盛行包工制度(taskwork)的工业部门内,工资虽然是这样依照小时支付,但这一件那一件是否代表一小时劳动,就常常引起争执。

除少数个别的形态不说,我们总发觉,劳动力在一定条件下在被使用以前就被售卖了,但总归要在已经劳动之后,才逐日,或逐星期,得到支付。这不仅就点件工资制度说是如此,在一般工资制度下也是如此。货币先要观念的当做购买手段,然后当做支付手段用,因为商品在卖者方面的名义上的让渡,是和实际上的让渡不同的。商品(劳动力)的出卖,使用价值的法理上的交付,是和它的现实的让渡,在这里,时间上分离着的。所以,价格的实现,是在商品售卖以后才发生。(参看《批判》第一辑第122页)在这里,又指示了,垫支的不是资本家,而是劳动者;这好比租屋,垫付使用价值的,不是租赁人,而是出租人。固然,劳动者将会(在商品不是定造等等场合,至少是能够)在他所生产的商品卖出以前被支付。但他的商品,他的劳动力,在他(劳动者)被支付以前,已经在产业上被消费了,已经移交到购买者(资本家)手里了。商品购买者将怎样处分商品,他购买它,是为要把它当做使用价值来保持,还是为要把它再卖掉,那并不成问题。成问题的,只是第一个买者和卖者间的直接交易。

第二篇 里嘉图学派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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