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改良,生产成本减少,结局,价格下落(但起初在价格尚未下落时会使农业利润暂时上涨),几乎一定会“在结局上,使地租腾贵。因有暂时获得大利润的机会之故,有追加的资本移到农业上来了。这种追加的资本,很少能够或者全不能够在租约满期时,从土地撤除出来。在租约更新时,土地所有者会乘机把租息提高”(马尔萨斯《地租的性质和进步的研究》伦敦1815年)。
“在最近的高价格支配以前,耕地一般只支付很少的地租,主要的原因是大家承认有频频休耕的必要。所以,我们如再采用这种制度,地租就必定会立即再减少。”(休谟J.D. Hume《关于谷物法的考察》伦敦1815年,第72页)
“改良农业状态内的第二级或第三级土地,和旧方法下的第一级土地,可以用同样少的费用,来进行生产。”(卫斯特《谷物价格和劳动工资》伦敦1826年,第68页)
浩浦金斯(Hopkins)正确地决定了绝对地租和差额地租的区别:
“竞争的原理,使同一国内不能有两个利润率;这件事,决定相对的地租,但不决定地租之一般的平均。”(浩浦金斯《论土地的租及其对于食物和人口的影响》伦敦1828年,第30页)
“生产成本决定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是一般原则。但原料是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土地所有者对于这个生产物所有的权利,使地租加在价值之内。”(浩浦金斯《关于支配地租利润工资和货币价值的各种法则之经济研究》第11页)
“地租或使用〔土地〕所纳的税,自然而然,会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所有权的施行而生出。”(前书第13页)
“任一物,只要有下述二种性质,便能生出地租;第一,它必须是相当稀少的;第二,它必须有力量在生产的大任务中支持劳动。”(前书第14页)
“我们当然不能假定有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形内,和用在土地上的劳动及资本相比较,土地是这样有余,以致不能要求任何地租,因土地并不稀少。”(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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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