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又,依据我們所由建立意式的諸假定,不但該有本体的通式,其它許多事物都該有;(这些观念不独应用于諸本体,亦得应用子非本体,这也就得有非本体事物的学术;数以千計的相似諸疑难將跟着发生)但依据通式的主張与事例的要求,假如它們能被参与,25 这就只該有本体的意式,因为它們的被参与并不是在屬性上被参与,而正是参与了不可云謂的本体。(举例来說明我的意思,譬如一事物参加于“絕对之倍”,也就参加于“永恆之倍”,但这是附帶30的;因为这倍只在屬性上可成为“永恆”。)所以通式將是本体。但这相同的名詞指个别本体,也指意式世界中的本体。(如其不然,則那个在个别事物以外的,所謂“一以統多”的意式世界中的本体,其真义究又何如?)意式与参与意式的个别事物若形式相同,它們35將必有某些共通特質。(“2”在可灭坏的諸“2”中,或在永恆的“2”中均为相同,何以在“絕对2”<本2>与“个别2”中却就不是一样相同?)
79b然而它們若沒有相同的形式,那它們就只是名称相同而已,这好象人們称加里亞为“人”,也称呼一块木片为“人”,而拜未注意雨者之間的共通性一样。
但,我們倘在別方面假設普通定义应用于通式,例如“平面圓5形”与其它部分的定义应用之于“本圓”意式圓>再等待着加上“这实际上是什么”①〈这通式之所以为通式者是什么〉,我們必須詢問这个是否全无意义。这一补充將增加到原定义的那一要素上面?补充到“中心”或“平面”或定义的其它各部分?因为所有〈在意式人中>怎是之各要素均为意式,例如“动物”与“雨脚”。又,这里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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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079b6, τò δ’ o éστì,旭雷(P. Shorey)校为 τò δ’δ Eστ (“古典語文学报”第二十卷271—3),茲照他的校正文譯。参看1086b27,这句和这一节辞旨簡略,其大意在說明理想圓的定义与个別圓的普通定义相同,所应增补的只是意式如何为意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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