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人們可以照他們的請法推想,作为本体的底层物質,作本体的云謂与差異者,也屬于数,亦即是說这些底层拟于物質而本身挂非物質。这里我所指的是“大与小”,如同自然哲学家所說“密与疏”一样,为底层的初級差别;因为这些也就是“超越与缺損”的諸品种之一。至于动变,“大与小”若作为动变,則通式显然將被动变;它們若不作为动变,动变又將从何产生?自然的全部研究就此被取消了。
說事物悉归于一——想来这是容易为之作証的,实际还沒有10証明;因为所有例引的方法③只証明有“絕对之一”〈本一>存在,郎便我們承認所有的假設—也未証明所有事物悉归于一。假如我們不承認通例<普遍〉是一个科屬,則“絕对之一”那祥的結論也不可能引致;而且这在有些事例上原来也是行不通的。④
在数之后,綫与面与体怎样发生而能存在,以及它們具有那些15意义,这也未能予以說明;因为这些不能是通式(因为它們不是数)也不是“間体”(因为間体是一些数学对象),也不是可灭坏事物。这明显地是一个<与上三类>不同的第四类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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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指斯泮雪浦,另看本書卷Z,章二。斯泮雪浦(Speusippus,?-336)柏拉图姪,公元前347年繼其叔为学院主持人。
②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七,531D,533B--E。992a30—34指青斯泮雪浦等以数学龍盖一切:造句說理是不充分的。其大意是在陈述艺术上有“美善”为极因,而数与通式照数論派与意式論派的講法,均廣式因,没有极因的学术不应充当哲学。
③“例引”:由实事設例而引向抽象結論,可参関本音卷Z,1031b21;卷N,1090a17。“xθeσls可譯作“例引法”,或“解释法”。亞历山大註疏說明其法大略如此:举若干个人而求其共同之处,以定人之通例,再举人、馬、猴等而求其简之通例,最后万物必通于一。
④盖指“关系”与“否定”詞项。
⑤见本卷M,1030b23-30;1085a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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