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存在;而其它这些〈非威覚本体>只有一类,抑有数类,如相信通式与数学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威覚事物与这些本体之間还有本体。对于上述这問題,又必須詳察,(五)是否我們的研究限于本
20体,或亦旁及本体的主要屬性。还有“相同”与“有别”,“相似”与“不相似”“对反”,以及“先于”〈先天〉与“后于”〈后天>和其它①—辯証家們以通俗前提作辯論开始时,常試为查考的这些名詞—
25 这將是誰的業务对于这些悉予詳察?又,我們必須討論这些名詞的主要屬性,不仅要問它們各是些什么,更須查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对成”。又,(六)事物的原理与要素就是科屬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个部分;若为科屬,則是否应为每
30一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屬,例如“动物”或“人”,亦卽以离品种愈远而統屬愈广之級类为原理,(七)我們更必須研究而且討論在物質之外,是否别有“由己”因果,而且这类因果是否只有一种,或
35 可有多种;又在綜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謂粽合实体就指物質連同凭物質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粽合实体②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沒有,而这些情况又
96a究屬如何。又,(八)我們請問原理在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限;(九)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是兩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的。又5(十)最难决最迷惑的問題:“元一”与“实是”是否并无分别,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張,确为現存事物的本体;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体,而恩培多克勒所說的“友”,又或另一些人說的“火”,又一些人④說的“水”与“气”才是事物的底层?又,(十一)
10 我們請問第一原理是普遍性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它們是“潛能”抑为“实現”,还有它們的所謂潛能与实現是对动变来說的呢,抑另有含义;这些問題也將显示許多迷惑。又(十三)“数”与“綫”与“点”与“面”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为本体,它們又是
15 否結合于可感覚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关于上述各端不仅难得真实的結論,卽欲將所有疑难一一明白列敍也不很容易。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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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些名詞見于本書卷4。又見于“命題”。
②“综合实体”(σúvoλov)参看卷H,章八。
③指希巴索(Hippasus)与赫拉克利特主以火为万物原始。希巴索略迟于赫氏。
④指泰勒斯主水,阿那克西米尼与第欧根尼(Diogenes)主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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