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知识学从理论知识学开始。
(三)理论知识学的基础
理论知识学亦即通常的认识论,它的基础是“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规定的”。它的工作是建立世界,并赋予其实在性。
既然自我是一切实在性的根据,那么非我如何有实在性来规定自我呢?
绝对自我包含有绝对全部的实在性,非我与自我之间的对立是发生在绝对自我之中的,因而在绝对自我中亦包含有否定性。有实在性的自我与有否定性的非我之间的统一就在于,在第三原理中,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并部分地被规定。因此,它部分地具有实在性,部分地具有否定性。而它设定多少份否定性在自身之中,也就设定多少份实在性在非我之中。于是,我们便达到了一个新的综合: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了规定,反之亦然。这种“相互规定”就是康德的“关系”范畴中的“相互作用”。
然而,这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因为“非我规定自我”表明非我自身中就有实在性,但是非我却只是否定性,不可能有实在性。因此,这两个命题扬弃自己,但又因为意识的统一性而不扬弃自己。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费希特引进了“活动”与“受动”的概念。非我没有实在性,然而只要自我是受动的,根据相互规定的法则,非我就有实在性。所以,当且仅当自我受动的条件下,非我才有实在性。由于自我是受动的,因而非我就是活动的,这就形成了新的综合:因果性。活动的一方是原因,受动的一方是结果。
于是,自我在同一个活动中同时既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它同时得到了实在性与否定性。这是一个矛盾。因为自我本来是无限的,现在却有了限制。实际上,自我的宾词所表示的就是对自我的限制。例如主词即自我是绝对的活动的东西或存在着的东西,通过宾词如我思想、我努力等等,这个绝对的活动就被关闭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了。作为主词,无限的活动的绝对实在的东西就是“实体”,而宾词对主词的限制,有条件的偶然的东西,就是“实体中的一个偶体”。这就是“实体性”范畴。
综上所述,自我按其本性是全部实在性,非我的实在性只是由自我让渡给它的。非我的活动是它接受活动转让的结果,而自我的受动则是由于它的活动的外化。所以,自我受非我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受自己活动的规定。自我的受动性并非真的是由非我规定的,而是自我通过非我来间接地规定自己,因而是自我“设定”自己为非我所规定。因此,理论自我的活动一方面是无限的(完全能动的),另一方面又是有限的(受动的),因为它只要一活动就总与一个非我(客体)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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