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种德勒兹的权利理论?
康德在实践理性的领域里区分了伦理和司法。在前者那里,促使人们根据道德律(morallaw)行动的动机与道德律这一观念密切相关;在后者那里,公开颁布的法律附加有外部刺激。对于有些法律来说,只有诸如武力强迫或惩罚威胁此类的外部刺激才是可能的,关于这些法律的理论,康德称为权利学说(Doctrine of Right)。权利学说涉及所有这样的情况—在其中可以根据每个人的自由将个体行为联系起来:“如果根据一条普遍法,某行为可以与每个人的自由并存,那么该行为就是正当的。”(Kant 1996,455)相应地,权利理论可以分为私权和公权。前者包括与个体行为有关的法律,即便没有公共政治权力监督,这些法律也适用,并且如果要保持个体的行为与他人的自由不相矛盾,就必须有这些法律。后者包括让许多人共同生活于文明状态中所需要的法律体系(Kant 199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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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